掌握了违纪线索后,又被纪委请去“喝茶”,会谈些什么?
上一期,我们讲到“被纪委请去‘喝茶’会谈些什么”,小伙伴们对此很关注。(详情点这里👉被纪委请去“喝茶”,究竟要谈些什么?)
但如果已经掌握了违纪的问题线索,就不是“喝茶”那么简单了。
今天,我们就来看看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,谈话工作中的第二类“初步核实中的谈话”怎么谈?
(敲黑板,划重点)
初步核实:是指纪检机关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,进行初步核查、证实的活动。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有着严格的条件和标准,即:掌握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的问题线索,属于本级纪检机关管辖,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,可能构成违纪,需追究纪律责任。
■■■谈不谈?
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。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、部门、单位总体情况,综合分析,按照谈话函询、初步核实、暂存待查、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。
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,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,进行分析研判,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,提出处置要求。
一事一报,形成正式签报,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。坚持民主集中制,初步核实中的重要问题,经集体研究后,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、相关负责人审批。
确定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步核实之后,再根据初核工作方案,结合实际情况,经审批确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谈话。
■■■和谁谈?
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对象是“相关人员”。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涉及人员,包括举报人、有关事项请托人、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、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。在工作中,根据实际情况,经审批决定是否找上述人员谈话。在初核工作接近尾声时,根据实际情况,经审批决定是否与被反映人本人谈话核实。
■■■谁来谈?
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,相关表述为:“核查组”。在工作中,核查组是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人员,核查组人员既可能包括承办部门负责人,也会有承办部门一般工作人员。根据谈话对象以及谈话内容确定谈话人员。一般性的初核外围谈话,可由承办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进行。重要的初核谈话,以及与被反映人的谈话,可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职级的人员进行。
■■■怎么谈?
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。成立核查组,履行审批程序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的,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。
上述初核工作方案,包括初核谈话的相关内容。在工作中,与初核对象进行谈话,往往还会呈报专门的请示,包括汇报初核工作进展情况及谈话主要内容,并附谈话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等。
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,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,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,等等。
在工作中,初核谈话要形成正规的谈话笔录。尤其是经过初核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况,更要严格按立案审查的标准,收集相关证据,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。
■■■谈完之后怎么办?
撰写初核情况报告。包括初核谈话在内的初核工作结束后,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,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、反映的主要问题、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、存在疑点、处理建议,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。
提出处置建议。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,按照拟立案审查、予以了结、谈话提醒、暂存待查,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。
报批。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,必要时向同级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报告。
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,
关于第三类
“立案审查中的谈话”怎么谈,
我们下期再见。
(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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